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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揚子晚報訊(記者 郭一鵬 通訊員 戴建中) 司機夜間行車時,一直打著遠光燈,結果導致騎車人看不清路,撞了上來。九大隊交警在處理事故時,認定司機因夜間行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威剛記憶卡,對事故承擔部分責任。
  近日,交警九大隊接到一起報警,一輛小轎車和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,地點在沿江街道百潤路附近,當時時間是凌晨1點多。交警到現場後發現,騎車人坐在地上,傷勢不是太重。據騎車人介紹,這裡沒有化療飲食路燈,對向車道來了一輛轎車,打著刺眼的遠光燈,他一時看不見,撞上了小轎車。對此,附近小區的保安也予以了證明,說轎車開著遠光燈,非常刺眼。
  交警調查取證後,最終認定轎車駕駛員因夜間行車時未按隨身碟規定使用燈光,對此事故負有一定責任。
  交警提醒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中有明確規定,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隨身碟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,在窄路、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。  (原標題:開車打遠光燈導致騎車人撞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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